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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参照《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一)上课请假:正常上课期间,学生因故不能上课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填写《经贸学院请假申请表》,经辅导员老师签字批准后并委托专人将假条交予任课教师;凡未经请假的或请假未批准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离校请假: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因病、因事需要离校的,应办理离校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填写《经贸学院请销假登记表》,同时学生家长向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方可离校;遇到有课的,还需履行上课请假手续(第二条),并委托专人将假条交予任课教师: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到辅导员老师办公室销假;未经办理离校请假手续,私自离校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人身财产安全重大损失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假期集中离校请假:以班为单位集中填写《经贸学院节假日学生离返校统计表》后方可按规定的假期时间离校;返校后,各班要统计情况,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需及时向辅导员老师报备情况(如有特殊情况的需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到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寒暑假原则上学生回家度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写书面申请并填写《假期留宿学生承诺书》上报学院,经学生处及宿管中心批准后方可留宿。

(五)节假日期间,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自行或代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旅游服务活动。

(六)其他事项请假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七)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学院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如出现人身安全问题(本人或他人)由当事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均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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